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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知识产权难道是尔虞我诈的游戏?
下午无事,看《南方周末》,一篇文章《商标之争海信无奈应诉》引起我的注意。具体内容:http://www.nanfangdaily.com.cn/zm/20050224/jj/chanj/200502240045.asp
以前在QQ上有同学问我关于一个商标权的案件的想法,我当时就对她讲,我觉得这种案子里充斥了铜臭味,一点没有寻求公正的感觉,根本就是两个奸人的尔虞我诈。而这个案件里,仅从报道的内容来看,海信公司似乎是确实被侵犯了商标权,有足够的理由去寻求它的公正。然而,难道博西公司是傻子?西门子公司里的人没有一个懂法律?甘愿冒败诉的风险损伤商业名誉的代价也要得到这看似水中月的4000万欧元?不可能!也就是说这个案件不可能像报道的那么简单!
回到知识产权的问题上,知识产权相对于普通的民事权利而言是一个新兴的权利领域。然而,我却不大认同给与知识产权如此强大的保护。在这个商业发达的社会,分工越加详细,于是产生一些人专门以生产知识为工作。当然,对于这样的工作的成果要加以保护。然而,这样的知识成果现在越来越多地掌握在大公司的手里,因此对于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使得大公司越来越有恃无恐地摄取经济利益而无视这样的智慧是人类智慧的共同结晶。于是发达国家生产的一粒伟哥的售价竟然和落后国家农民一个月的总收入相等!
固然,对于知识产权的大力保护,确实从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新科技的发展,而然,却也会导致科学的步伐摆脱道德的约束而投奔经济的怀抱,从而产生一系列挑战人类道德底线的科技产品,而道貌岸然地披着科学产品的外衣,实际上大肆侵犯普通人民权利的事件更是数不胜数。南方周末上关于基因稻谷的报道,已经掀起了帷幕的一角。
对于那些大公司们互相尔虞我诈的游戏,我是完全没有兴趣了。
关于英美法系对于判例的继承和惩罚性赔偿的思考
看完了这本书的最后两章,发现一个问题。以前总是机械地认为英美法系对于判例的继承总是比较忠实的,所以相似案例之间的判决结果应该也是相似的。现在知道了我的肤浅。英美法系对于判例的继承确实忠诚,但是体现在法理和法律精神上,而不同的案件由于对于事实的认定是由陪审团作出的所以必然存在着不同,相似的案例判决可能全然相反,主要是受到陪审团组成人员的影响。
另外,我以前在问关于惩罚性赔偿的问题。现在得到了解答,就在这本书上。我认为我国把惩罚性赔偿仅仅限于商业欺诈是不够的,如果能够学习英美法系,国家赔偿也适用惩罚性赔偿,这样才是优秀的。可惜......
《英美侵权行为法学》(十&十一)
开学两天了,明天《英美侵权行为法学》这本书就到了还给图书馆的大限了,今天晚上终于去自修了一会儿把书看完了。这两章分别是"替代责任和诉讼当事人"和"救济和诉讼时效"。
这两章节的内容不少,而且对我有很大的启发性。下面记录心得:
《英美侵权行为法学》(八&九)
明天要开学了,今天中午从家里赶到学校。下午躲在图书馆里,图书馆稀稀拉拉几个人,我坐在一个铺满阳光的桌子前,看了一会儿书,小睡片刻,听听音乐,呵呵,陆陆续续把《英美侵权行为法学》的第八章"商业侵权行为"和第九章"合同关系和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责任"看完了。
其实这两个章节介绍性的文字比较多,值得记忆的知识点不多。下面记录我的心得。
关于公民权的侵权行为法保护方式
看了《英美侵权行为法学》一书中关于公民权的侵权行为法保护方式,有些思考,不尽成熟。
在英美法系国家,对于公民权利的保护,有时是甚于对于公共利益的保护。美国大法官汤姆贾诺维奇在一份法律意见书中就说到,让一个个人承担应该由全体公众来承担的损失,这会损害我们法律制度内在的正义原则。而在我国,为了公共利益牺牲呢个个人利益是绝对的真理,私人权利不可侵犯要次之。然而,所谓公共利益也就是个人利益的集合体,如果不把个人利益视为首要的,又如何去保护公共利益?本末不可倒置。
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官经常引用宪法作为断案根据,"而且还一直是法院和法学院津津乐道的问题"。公民权本身就是宪法中保护的权利,我国虽然是成文法系国家,但是法律条文也不可能面面俱到,有些案件可能只规定在宪法的基本原则中而不是具体的法律条文中。如果宪法不能够直接作为法律依据,"法治国家"也就只是一个说辞而已了。当然,直接使用宪法也不是没有条件,但是只要制度设计得合理,实际操作得成功,宪法的直接引用利大于弊。
《英美侵权行为法学》(七)
看完了《英美侵权行为法学》的第七章,"名誉损害和公民权的侵权法救济"。此章节甚长,内容甚多。看完后上网想写心得,遇到一群朋友在QQ和MSN上找我聊天,耽搁了几小时。不过有人可以聊天还是一件幸福的事。
闲话不叙,开始写心得。
《英美侵权行为法学》(六)
《英美侵权行为法学》(五)
又有好几天没有学习了,呵呵。今天是大年初一,祝大家节日快乐!我自己也看了《英美侵权行为法学》的第五章,希望今年一年里都能好好学习,扎扎实实地掌握本领,充实自己。
第五章"传统侵权法的严格责任",主要讲了"‘侵扰'的侵权行为责任"、"成文法责任的违反"、"火责"和"因动物而发生的责任"。
《英美侵权行为法学》(四)
玩了两天,昨晚上才想起看书。把第四章"过失侵权行为的几个具体问题"看完了。
这一章节主要讲了如下的几个问题:事物自道缘由、与有过失与比例过失、不当出生与不当死亡的诉讼、第三人的过失责任、医疗失当。总的来说这个章节不是很难理解,知识点也不多,作者通过给出大量案例的形式来介绍这些内容。
但是在此章节的阅读过程中,使我对两个从前及章节就积累下来的疑惑越加好奇了,我打算找些资料去解决这两个疑惑,如果各位浏览此blog的朋友知道这两个问题的答案,还望不吝赐教。
第一是陪审团的疑惑。我对陪审团制度比较有兴趣,但是目前没有什么资料,我借的一本书《中外司法体制研究》中对于英美法系司法制度介绍的是不少,但唯独没有对于陪审团的介绍。我不知道陪审团在民事与刑事案件中的作用、发起方式、组成人员等等。
第二是惩罚性赔偿的疑惑。在我国惩罚性赔偿只是用于产品责任,例如商品欺诈或者服务欺诈等等。但是在英美法系惩罚性赔偿似乎适用范围比较广泛,没有尽到诚实义务的似乎都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但是我还是缺乏准确的资料。
关于我国民法中的一些法条的思考
最近在读一本《英美侵权行为法学》,刚开了个头,今天随手翻了一下我国的《民法总则》,对有些法条的法理进行了思考。